交通部主站  
   
 
  当前位置 >> 首页 >> 评价中心 >> 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 >> 工作动态

关于做好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SRC-1018    职评考函〔2006〕64号      2006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为保障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以下简称实操考点)建设质量,确保实操考试顺利进行,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厅职评字〔2006〕309号,以下简称《考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委托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对实操考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一)《考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二)《考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中所列考试用车不列入验收标准,其品牌、型号的标准名称为:
  1.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3000牌轿车
  型号:SVW7182CQI(手动)、 SVW7182DQI(自动)
  2.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捷达牌轿车
  型号:FV7160CiFE3(手动)、 FV7160CiXE3(手动)、FV7160ATFE3(自动)
  3.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神龙-富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
  型号:神龙-富康DC7160AXC16V(手动或自动)、东风雪铁龙DC7163 16V(手动或自动)
  二、验收程序
  (一)实操考点所在单位根据验收标准自检合格后报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实操考点在配置设备时,可充分利用本单位已有资源,所缺设备由申请单位自行采购。有关实操考试系统设备配置问题与培训基地联系。
  (二)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对实操考点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并于12月25日前与培训基地协商确定验收时间。
  (三)培训基地派员对机动车实操考点进行验收,填写《机动车实操考点验收单》报评价中心。
  (四)评价中心对验收合格并已配备足够数量实操考官的实操考点,颁发《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证书》和铭牌。
  (五)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实操考点,由培训基地提出整改意见,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指导整改合格后另行申请验收。
  三、联系方式
  培训基地联系人:马鑫老师(010-61591786、13930647192)
  地址:北京市东燕郊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
  邮编:101601
  传真:010-61591867
  Email: max@ccat.cn

 

  1. 机动车实操考点验收单.doc
[关闭]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信息维护:交通部评价中心  备案编号:京ICP备05046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