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及《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