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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SRC-2204    厅职评字〔2007〕234号      2007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和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提高道路运输服务人员素质,部决定开展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重要性

本通知所指道路运输服务人员是指汽车货运理货员、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客运行包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服务员、汽车客运乘务员等7类人员,他们直接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其服务能力的高低和服务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交通行业的形象,关系到道路运输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三个服务”、提高“五个能力”、加强行业管理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在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区、市)交通厅(局、委)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各地要充分调动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机构、管理人员和检查指导三落实。

二、切实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

上述汽车货运理货员等7个职业(工种)已经列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按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开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

㈠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尚未按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厅职评字2007191)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应于2007年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

㈡做好收费审批工作。尚未按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厅财字200740)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考试收费标准的,望按照有关程序尽快办理申请手续。

㈢开展技能鉴定工作。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实施鉴定,考评员要取得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颁发的证书,试卷须从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的题库中抽取,证书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由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站或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审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要使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写的教材,选调具有道路运输服务专业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师和专家担任授课教师。

㈤开展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证书的人员,应进行登记。在每个登记期内,道路运输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登记管理规定和继续教育的内容,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确定。

三、其他要求

㈠2007年年底以前,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首先在二级以上客、货运站的服务人员,省际以上客运班线的售票员、乘务员中开展,并逐步延伸到全体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㈡各地区、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促进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单位用人、薪酬管理等制度相衔接。

㈢各地区、各单位要在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道路运输行业形成学技能、练本领的良好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运输  服务人员△  职业资格△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运输管理局(处),部公路司。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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