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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厅人劳字[2005]285号       2005年0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属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交通部作为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行业(含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为做好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我部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承担具体注册事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条件

  (一)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已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六)继续教育证明;

  (七)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三、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经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的上述应提交材料一并报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受理机构)。

  初始注册申请表中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一律按照附件1格式要求以打印稿的形式上报。

  (三)注册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注册受理机构填写申请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专用印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在2005年8月1日至5日期间送达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其中初始注册申请表和申请人员汇总表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至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邮箱地址:w.li@rioh.cn)和交通部人事劳动司(邮箱地址:shendb@sina.com)。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于2005年8月12日前完成有关初审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部审核。

  四、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通知,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公告费100元,共计150元。 其中30元留部门注册管理机构作为初审费用,其余120元交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作为注册登记、审查,建立档案信息系统及设备维护,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的费用。

  上述费用由注册受理机构代收,在送交申请材料时一并交纳。

  五、其他

  (一)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可从中国交通人才网(网址:www.hrcc.com.cn)首页上的“职业资格”专栏查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关规定(路径:中国交通人才网→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联系方式:

  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联 系 人:李伟

  联系电话:010-62360341

  传真:010-62363428

  电子信箱:w.li@rioh.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邮政编码:100088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支行

  户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银行帐号:0200010009014418686

  2、交通部人事劳动司:

  联 系 人:沈冬柏

  联系电话:010-65293022

  传真:010-65293067

  电子信箱:shendb@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附件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员汇总表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2. 申请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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