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工作的请示》(交路人字[2005]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承担交通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请紧密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按照规定的科目、内容及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并接受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