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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站负责人座谈会上有关意见的答复
          2007年11月20日
 

一、交通行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劳社部函〔2004〕286号)、《关于同意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21个职业(工种)列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劳社部函〔2006〕183号)和《关于同意将船舶甲板设备操作工等职业(工种)列为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劳社部函〔2007〕24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交通行业24个职业74个工种为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在此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据此,在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行业鉴定站)建立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工作应在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内进行,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与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有些交通行业工种还未列入行业特有工种的范畴,例如造船、港机等,应尽快纳入,拓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市场

2004年至2007年,我部分3次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送了申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其中公路收费及监控员等24个职业74个工种已批复,占交通行业工种数量的1/3强。今后,我部将继续分期分批作好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申报工作,力争使交通行业主体工种逐步纳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范畴。

三、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关系问题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术、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通常情况下,职业资格可以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涉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是劳动者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职业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必备标准。(摘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程》)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造成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在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建立和实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方式,将行业管理制度调整为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行政审批调整为依法许可,将从业资格一次取得终身有效,调整为职业资格定期注册、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检查。”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与考核问题

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与考核与各地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与考核是不同的。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由交通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编制的所鉴定特有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程,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和技能鉴定教程是新编写的,与通用工种的标准和教程是不一样的,今后考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和教程开展技能鉴定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将获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考评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由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考评人员聘书(以下简称聘书)。同时持有证书和聘书的考评人员接受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聘任,开展考评工作。

根据全国统一标准培训的考评人员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技术力量。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非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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