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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的通知
评价中心    厅评价字〔2008〕3号      2008年0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鉴定站的科学规划和领导,协调与地方劳动部门、有关企业的关系,为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鉴定站要按照核准的鉴定范围和鉴定等级、规定的鉴定程序,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实施鉴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和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鉴定条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鉴定质量。

二、各鉴定站于4月30日前将2008年鉴定工作计划(包括计划鉴定时间、职业、等级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近期,部鉴定中心将颁发国家劳动部门统一制作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4906319

电子邮箱:lijuan@moc.gov.cn

 

 

 

 

 

 

 

 

 

主题词:转发  劳动  技能鉴定  机构  通知

  抄送:部内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84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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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种)招生简章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报一式四份)
    关于征集交通行业第二批特有职业(工种)标准编制单位的通知
    关于征集交通行业首批特有职业(工种)标准编制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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