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
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中心人员招聘行为,保证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评价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中心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评价中心招聘的临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工作人员和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由评价中心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评价中心的公开招聘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评价中心成立招聘委员会负责招聘工作,综合处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招聘委员会主任由评价中心主任担任,招聘委员会副主任由评价中心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担任,招聘委员会成员由评价中心综合处处长、用人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出任。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评价中心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招聘计划由评价中心综合处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后实施,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评价中心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评价中心综合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 考试由评价中心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评价中心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九条 经评价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中心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中心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中心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评价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评价中心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评价中心领导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交通部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评价中心领导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评价中心综合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印发 招聘△ 办法 通知
抄送:冯副部长,评价中心领导
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综合处 2006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