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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潜水打捞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救发[2006]138号)
          2006年05月10日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规定,根据交通部《关于成立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交人劳发[2006]10号)规定,全国民用产业潜水员培训机构和打捞单位资质审核、发证和年审及全国民用产业潜水员的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承担,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部救助打捞局,具体工作由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撤销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加强对我国民用产业潜水员、潜水员培训机构、打捞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潜水和打捞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健康发展,现将全国民用产业潜水员、潜水培训机构、打捞单位资质审核、发证和年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类资质证书的核发、用印和有效性
  (一)潜水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经委员会审核,取得全国民用产业潜水培训机构资质的,核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盖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印章。证书副本中的审验栏和变更栏盖交通部潜水打捞资质管理专用章。
  原已取得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颁发的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在今年的资质年检中统一更换为新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原证书的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原证书和由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同时合法有效。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潜水资格证书
  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取得潜水作业资格的,核发相应种类的潜水证书,发证机关盖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印章。证书有效期为1年。
  原已取得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颁发的潜水员证书,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年审办法〉的通知》(交救发[2003]326号)规定要求,年审合格的,统一更换为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核发的证书与原证书式样相同,所有原证书的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原证书和由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同时合法有效。
  (三)打捞单位资质证书。
  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取得打捞单位资质的,核发相应的打捞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盖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印章。证书副本中的年检和变更栏盖交通部潜水打捞资质管理专用章。
  原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打捞资质证书,在今年的资质年检中统一更换为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核发的证书式样与《关于开展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交救发[2004]184号)文件规定的证书式样相同,所有原证书的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原证书和由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同时合法有效。委员会核发的新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加强对潜水打捞资质的行业监管
  交通部潜水打捞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民用产业潜水打捞资质的审核、发证管理机构,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潜水打捞市场的有效准入机制和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竞争秩序和环境,切实制定可行措施,推进潜水打捞行业资质审查和证书核发公开透明管理。
  各潜水打捞单位从事潜水打捞作业必须备案有效的潜水打捞人员资格证书和单位的资质证书,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从事潜水打捞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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