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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草案)》获审议通过
          2007年07月27日
 
    7月25日,唐山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草案)》。
    为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安全,防治海域污染,唐山海事局主动与唐山市政府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专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起草班子,通过广泛调研、提请上级法规部门给予指导、聘请专家论证等方式,经多次研讨修改草拟了《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草案)》,于唐山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近期发布。
    该办法共九章六十条,从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防治、事故调查处理、航行作业、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海事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唐山市张国栋市长在审议通过时指出:唐山港口建设如火如荼,方兴未艾,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重,海上污染事故隐患日益突显,本办法出台势在必行。该办法的出台是唐山市依托大港走向海洋的战略需要,符合唐山市发展实际,有利于保护海洋资源,有利于规范航运市场。待该《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后,唐山海事局将进一步做好宣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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