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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海事局          2008年10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自2002年5月1日生效施行以来,对规范海事立法程序,提高海事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海事立法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该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海事立法工作。此外,我局已经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履约自愿审核申请,该规定中缺乏研究各项海事法律制度、完善海事法规体系的条款,这与自愿审核的要求不相符。
  我局于2008年1月向全国海事系统发出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修订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于2008年10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修订稿)》及《修订说明》请于中国海事局外网(政务公告栏)或内网(部局发文栏)下载。
  联系人:李永刚
  联系电话:010—65292586    010-65292473(传真)
  电子邮箱:liyonggang1030@163.com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1. 海事法规程序规定修订说明.doc
  2. 海事法规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3. 海事立法建议项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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