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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多渠道扎实推进《燃油公约》的实施工作
海事局          2009年07月02日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了使辖区船舶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浙江海事局先后两次发文对履约工作进行了布置,各基层单位利用宣贯会、进出港签证、现场检查和网上公告等方式,将《燃油公约》的制订背景、适用范围、责任范围、证书申请程序和海事部门在公约生效后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提醒广大适用公约的船舶或相关船公司及时到直属海事局办理《燃油证书》,避免因证书未及时办理导致船舶停航,影响正常营运。
    据统计,浙江海事局辖区共有1000余艘船舶需办理证书,为方便管理相对人办理证书,一方面,浙江海事局在积极做好宣贯,鼓励沿海运输船舶尽早办理相关证书的同时,推行《燃油证书》办理网上申报,使相对人在单位就可以提交办证申请,即节省了时间,又减少了一趟奔波之苦,受到了相对人的好评。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金融危机对航运业的影响,为了保障航运公司的利益,职能部门积极和中国海事局认可的省内相关保险公司沟通,争取各保险公司尽量降低燃油污染责任险险种费率, 同时, 能够根据浙江海事系统评定的航运公司及船舶安全信用等级情况, 对信用等级高的航运公司及船舶实行优惠措施,进一步减轻省内航运公司的经济负担。第三,由于当前金融危机以及保险公司迟迟未推出燃油污染责任险条款等因素影响,导致许多航运公司处于观望状态。直到6月15日起,随着7月1日的临近及保险公司燃油险条款的陆续推出,全省有800余艘船舶集中提交了办证申请,为避免船舶最后由于没有持有《燃油证书》而造成滞留或船期的损失,浙江海事局职能部门精心组织,在耐心答复大量的办证咨询电话的同时,利用中午、晚上以及周末休息时间加班办理证书,至6月30日,一共完成了990份沿海运输船舶《燃油证书》的签发工作,适用公约的浙江籍营运中船舶基本上已持有《燃油证书》,为浙江籍船舶的履约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燃油公约》对进一步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燃油公约》对国内船舶的生效,浙江海事局在继续做好宣传的同时,将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现场检查,切实推进《燃油公约》的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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