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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水运经济发达,长江经济带已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货物流转速度的加快,素有“黄金水道”之称的长江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多年来水运经济发展带来多种不利因素导致长江干线水上险情和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虽然,长江江苏段和安徽段先后实行了船舶定线制,为水上交通安全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人为因素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存在,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 随着社会全面发展,人的生命价值和环境价值越来越高,安全与环保问题必然是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并成为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水运发展迫切要求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具备与水运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能力和处置水上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保证对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受到威胁的险情做出应急反应并组织有效地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命伤亡。而处置水上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的提升除了需要配备搜救装备外,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反应程序。过程决定结果,水上应急反应亦如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应急反应程序,使应急反应行动取得最佳效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遇险信息的处理 信息的高速流转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对于水上事故或者险情而言,其信息的接收、报告与处理显得十分重要,任何迟报、漏报、瞒报的行为,都会对及时有效处置险情或者事故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海事管理机构的遇险信息报告义务,但对报告的时间,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作了“迅速”、“立即”等原则性规定。通信技术的发展,对险情信息报告的迅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险情的报告越快越好。 (一)遇险方的报告。船舶、浮动设施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搜救中心报告遇险信息,其时限要求,不宜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能提出“立即”、“及时”等原则性要求。规定得过于具体,可能难以甚至无法执行,因为遇险的确切时间往往是不能确定的。但是,报告的内容是明确的,一般包括:船舶或者浮动设施的名称、主要尺度、所有人、经营人;遇险时间、地点;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遇险的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要求;现场气象、水文情况等。上述信息,遇险方也不可能一次性作出完整的报告,这需要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搜救中心的人员及时提醒和询问。 (二)遇险信息的接收。搜救值班人员收到险情后,应尽可能地了详细了解报告人姓名(船名)、单位、联系电话、遇险地点、现场气象、水文状况、目前险情的状态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并在《值班日志》上进行记录。上述情况对于每一类险情都是必须要了解的,而对于某种特定的险情,则需要根据险情的特点了解其他情况。例如船舶碰撞险情,值班人员还需要了解船舶受损部分、受损程度、危险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情况。再如船舶失控险情,值班人员还需要了解船舶失控的原因、对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的影响或者威胁程度、失控船舶的现状、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三)险情信息的核实。值班人员搜到险情报告,不能就此向上级报告。为了使险情信息尽可能的准确,值班人员在报告之前,必须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当然,在具体操作上不能将险情信息的接收和核实截然分开,有时为了节约时间,两者往往需同时进行。一般地,在长江干线发生险情,核实的主要途径包括:直接与遇险或者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或与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者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四)险情等级的确定。按照险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险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尽管《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其他各级搜救预案对险情的分级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如何运用分级标准确定险情等级是值班人员、海事管理机构、搜救面临的重要的问题。缩小或者夸大险情等级,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搜救力量的调集将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为了准确或者尽可能准确地确定险情等级,在确定等级时需要遵照一定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值班人员对险情等级进行初步判断,部门负责人进行确定,部门负责人无法确定时则需报搜救机构的领导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险情等级不能花费太多的时间,否则对应急处置不利。另外,对于无法核实清楚的险情或者处于动态变化的险情,确定等级时应当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即宁可高一级,不可低一级。 (五)险情信息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险情信息的上报必须准确及时。要做到上报准确及时,则需在险情信息接收、险情信息核实、险情等级确定等阶段做到及时。上报险情信息应当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搜救机构在收到险情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以电话方式向上一级报告,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具体内容。电话报告无需全面,只需报告下列要素:遇险时间、地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重点是人员伤亡情况)。对于一些险情信息,逐级上报可能因经过的中间环节过多,从而导致应急处置的延误,对此可以越级上报。越级上报作为逐级上报原则的例外,在险情信息上报中应予限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发生重大即以上险情时,才能实施越级上报。但是,越级上报不是意味着不进行逐级上报,而是两者同时进行。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应急反应的核心,应急处置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险情态势的有效控制和水上搜救的成败。应急处置在时间、措施等方面的要求较高,时间的上的要求是“快”,崔氏措施上的要求是“专业”。 (一)立即赶赴现场。基层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搜救机构搜到遇险方的报告,或者搜到上级的告知的险情信息,应当立即派自有船艇赶赴现场。在赶赴现场的过程中应当与遇险方进行联系、向上一级报告有关情况。赶赴现场应当有时间上的要求,对于人命救助而言,基于人在水上存活时间的考虑,船艇到达的时间应控制在15分钟以内;对于财产救助而言,则需要区别对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会造成事态扩大的险情,如无污染、无船舶沉没的险情,这类险情在救助船艇到达时间没有严格要求;二是将要造成事态扩大的险情,如船舶进水、船舶沉没的险情,这类险情对救助船艇到达现场时间也有较高要求,一般也应在15分钟达到。不管是何种险情,到达现场越快越好。要满足上述时间要求,长江干线应当科学设立应急待命点,同时也需要提升船艇性能,确保能快速航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出航。 (二)预案启动。不同等级的险情需要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在险情等级确定后,搜救机构的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预案。预案一般逐级启动,但是当上一级的预案先启动,下一级的预案应随之启动。预案启动后,各方应当安全各自职责展开搜救行动。 (三)一般险情的处置。无人员伤亡、无船舶沉没危险、无水域污染、无失控危险的一般险情一般由基层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搜救机构进行现场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理即可。相关单位收到一般险情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在救助船艇到达现场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法同发生险情的船舶建立联系,作进一步核实,并指导其进行自救。无法核实的,按照重大险情水上突发事件要求报告,并发布航行警告。救助船艇达到现场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一级报告。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重大及以上险情处置。遇有人员伤亡、船舶沉没危险、水域污染、失控危险等重大及以上险情时,搜救机构,现场搜救力量都必须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险情。搜救机构应当全面负责现场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理,应当采取下列行动: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全面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并根据险情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并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指挥的级别;负责应急反应行动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反应行动方案,下达搜救任务,调集救助力量;当险情重大海事专业搜救力量不足以施救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必要时,制定人员疏散转移计划,通知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 现场搜救力量应采取下列行动:救助船艇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并保证有足够的专业搜救执法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报搜救机构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可先行组织实施;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搜救机构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 三、救助行动的原则 在实施水上救助行动时,搜救机构应充分考虑长江干线专业救助力量薄弱的现状,在全面掌握本地区所有可用于搜救的资源的基础上,按照“”、“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进行组织协调救助行动。 (一)专业力量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救助力量与社会救助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调动救助力量应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从而提高救助成功率。在专业救助力量难以迅速到达现场或者专业救助力量不足时,组织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救助。 为提升长江干线水上搜救能力,2004年交通部根据长江沿线水域海事机构站点多、海事部门巡航力量强的情况,决定在长江实行“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管理格局,建立了长江专业救助网络,这就意味着海事管理机构是长江干线的专业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救助成为海事管理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就近原则。按照“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就近调动搜救力量。在救助过程中,要善于指导遇险船舶采取措施开展自救。有效的自救行动将为其他力量前来救助赢得时间,自救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这整个救助行动的效果。同时,还要吃哦功能分运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手段和船舶报告系统,就近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 (三)就快原则。在实施水上救助时,应做到“四快”,即掌握情况快、决策快、准备快、行动快。这些都体现在应急反应的合格环节,只有“快”,才能赢得时间,才能控制事态发展,才能挽回人命财产损失。要做到“快”,除了需要一套简洁、易操作的预案外,更需要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搜救队伍。 长江航运正在蓬勃发展,水上安全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增多。既然险情不可避免,那么避免险情造成更大的损失就显得极为重要。应急反应程序作为搜救软件资源,其在救助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制定一套程序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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