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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0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交通厅(局)、农业(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1.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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