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海事局各船舶检验管理处:
为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文)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考虑到全国船舶检验机构的情况各不相同,各单位分别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船级社协会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了国际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和相应的船用产品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我局予以认可,但应接受我局的验证性审核或抽查;对于其未涵盖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且应接受我局的验证性审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可先行一步。其中水网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非水网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