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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2006年12月05日
 

  由部海事局组织开发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以下简称VIMS5.0系统)已通过了评审验收,现具备了推广使用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VIMS5.0系统,在全国各有关船检单位推广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VIMS5.0系统推广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推广方案》)应不迟于2007年6月1日、其他单位应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证书的防伪,对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自2007年6月1日起;对其他单位,自2007年12月31日起,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必须用VIMS5.0进行编制、打印,凡未使用VIMS5.0系统打印的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将被视为无效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要按附件1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的准备工作。请各单位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推广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人员报部海事局船检处。
四、2003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表随VIMS5.0系统的启用而同时启用。格式见部海事局海船检[2003]248号文。
五、《船舶起重设备证书》、《内河气垫船储备浮力证书》、《船舶试航证书》格式业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现一并予以公布。证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六、如有单位需要在VIMS5.0系统基础上进行检验流程管理的个性化改造,应向部海事局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但VIMS5.0系统中船检证书、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检验记录的制作和船检登记号管理、数据上报等模块不得进行改造。
七、请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船检机构认真填写《船舶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5),于2006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部海事局船检处。《船舶检验机构情况调查表》的电子文档格式可在部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上下载。
八、为减轻VIMS5.0系统在地方船检推广启用过程中的经费压力,加快推进速度,部海事局决定下拨部分经费作为第一批推广启用单位中的地方船检机构的推广实施费,请各单位注意查收,具体明细见附件6。
九、部海事局将在12月初举办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参加的宣贯、培训会。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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