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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公约》对内贸船舶生效首日 宁波局集中力量全面检查到港船舶持证情况
海事局 2009年07月06日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要求,进出辖区港口的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沿海船舶,自7月1日起必须持有我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为确保辖区国内沿海船舶履行《公约》要求,防止该局辖区公司船舶遭滞留或被禁止进出港及其它无证船舶进出我局辖区,该局曾组织召集相关航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及局内执法部门宣贯学习《公约》,并几度敦促相关公司及时办理《证书》,同时组织开展海事查验培训,确保2009年7月1日后《公约》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7月1日是《燃油公约》对内贸船舶生效首日,该局根据前期早宣贯、勤学习、频督促、严检查原则,开展对到港船舶的检查。该日,共检查辖区适用船舶71艘次,其中70艘次船舶持有有效《证书》,一艘总吨为2298的散货船未办妥《证书》被禁止出港,并按相关规定查处。
下一阶段,该局将继续敦促尚未申请《证书》的公司或船舶尽早办妥《证书》,强化对《证书》有效性的检查,防止持假证或无证的船舶进出我辖区,确保《公约》在该局辖区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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