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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内河船舶登记工作的基本情况,促进船舶登记机关依法规范登记,根据《关于开展内河船舶登记工作大检查的通知》(海船舶[2007]232号),我局于6月3日至15日组织开展了内河船舶登记工作大检查。此次检查共选取河南、山东、江苏、安徽、上海、浙江、湖北、湖南、江西、重庆、四川11个省(市)的29个船舶登记机关作为被检查单位,抽查登记档案456份。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登记工作普遍比较重视,基本上能够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和交通部、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开展船舶登记工作:按照《海事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进行政务公开;实行船舶登记受理与审核分开、落实三级审批制度;建立空白证书和船舶登记专用章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了船舶登记档案、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台帐等。有些船舶登记机关在开展船舶登记工作中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芜湖市地方海事局在当地政府的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船舶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将船舶登记档案与船舶检验档案一起归档,按国家一级科技档案的标准管理;江苏省泰州市地方海事局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审批记录清晰完整;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船舶交易行为,避免和减少以虚假交易骗取登记行为的发生。 但是,此次大检查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也有一些是登记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对规定理解错误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船舶名称审核与注册管理 船舶名称没有经外网审核注册的现象在被检查登记机关中比较普遍,这会造成外网船名库中船舶名称信息不全,也会造成将来进入全国统一船舶登记数据库时出现船舶名称重复的现象。有些登记机关如河南省所属三个地方海事局对船舶名称未经审核而直接使用,有些登记机关审核船名时没有核准人签字和核准机关盖章。 二、船舶登记档案管理 有些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对船舶登记原始档案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档案存放杂乱,存在一船多档或多船一档的现象,如江西省南昌市地方海事局、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海事局和江苏省淮安市地方海事局。2005年以前还存在档案不全、遗失档案和未按规定移交船舶登记档案的现象,如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海事局。此外,档案中未留存所发放证书的复印件,热敏纸传真件未复印即存档,入档文件的复印件未加盖核对章,入档的已注销证书未加盖注销章,缺乏登记申请人的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等问题也比较普遍。 三、船舶登记程序 有些登记机关在2005年以前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三级审批程序、越权登记等严重问题。有些登记机关未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严格操作,如初审人、复审人、审批人职责划分不清,审批人不签署明确审批意见,以盖章代替签名,登记申请书、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等。登记程序选择不当,如采用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或大比例股权变更手续,用办理国籍证书程序办理船舶经营人变更登记。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没有船舶登记权限的下级单位受理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授权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履行审批职能;河南省驻马店市船舶登记工作由其设置在南京、武汉、上海的办事处完成;四川省资阳市地方海事局签发所有权、国籍证书超出行政许可受理时限要求;江苏省所属的三个地方海事局为没有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和登记档案的船舶办理登记。 四、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不充分。部分船舶没有合法的船舶来源证明,缺少船舶买卖合同或建造合同,没有船舶交接文件,2003年前后存在由乡镇政府或交通局出具文件证明船舶所有权归属的情况。 (二)船舶买卖合同和建造合同审查不严。部分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如河南省信阳市地方海事局档案中一份船舶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倒置;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档案中一份合同涂改严重而没有盖章说明,一份合同没有经双方当事人签字;重庆市合川地方海事处同一船舶上存在多个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合同等。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主体错误。存在由船舶经营人代替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或由不具有合法身份的第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营业执照已过期等情况。 (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核发错误。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在同一时间为同一艘船舶签发两份不同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技术数据与船检证书及申请书填写不一致;重庆市合川地方海事处在未注销原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为同一艘船又签发新的所有权证书。 五、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抵押权登记申请资料审查不严。如安徽省巢湖市地方海事局档案中对相关材料中均没有明确被抵押船舶名称的申请进行受理并签发抵押权登记证书;河南省周口市、信阳市地方海事局未严格审查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致使为不具备融资业务资格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登记;四川省资阳市地方海事局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没有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中申请日期、受偿期限不明确等情况。 (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主体不正确。有些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单方而不是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甚至有的由船舶经营人签署抵押合同并提出申请。 六、其他问题 (一)有些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办理船舶国籍证书的意义和作用理解不到位,国籍证书核发不够严肃。河南省周口市地方海事局在没有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却核发了5年期的国籍证书;申请办理国籍证书的主体不当,办理国籍证书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材料不全等问题。 (二)有些登记机关对船舶注销登记证书核发比较随意,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巢湖市地方海事局存在没有申请材料和审批材料而直接签发注销证书的情况;湖南省益阳市地方海事局签发的注销证书上所有人与原所有权证书上所有人不一致。 对于所检查出的问题,检查组已在检查后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了反馈,希望各被检查单位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报所属省(市)地方海事局。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要适时组织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船舶登记工作清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船舶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船舶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船舶登记纠纷的后发性,认真清查、杜绝隐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要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照本次内河船舶登记工作大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指导所属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使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船舶登记机关要及时纠正,并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内部管理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要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与措施,并指导落实。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要通过清查活动,了解掌握本辖区船舶登记工作总体情况,加强对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管理,切实提高本辖区船舶登记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于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清查情况连同辖区内各船舶登记机关基本情况(包括登记机关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登记在册船舶情况(包括船舶种类、数量、总吨位、净吨位)形成总结材料报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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