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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运公司审核
经营多船籍港船舶的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管辖原则
2005年0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海安全[2003]75号文对所属船舶在多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管辖原则和次序确定如下:
1. 海船优于河船原则,即:同时经营海船和河船的公司,由负责海船登记的相关审核发证机构管辖。
2.实施进程优先原则,即:公司所经营船舶属于不同批次实施规则的,由负责登记先实施规则的船舶的相关审核发证机构管辖。
3.公司所在地优先原则,即:公司经营船舶的登记机关不在同一地的,由公司所在地的相关审核发证机构管辖。
4.自由选择原则,即:公司经营船舶的种类、实施规则的批次及其登记机关所在地均相同的,由公司自行选择审核发证机构。
5.船舶审核发证的管辖与船舶登记发证的管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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