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审 计 资讯
2008年第8期(总第8期)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签 发:蔡传炳
浙江省交通厅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
自2005年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以来,浙江交通系统在审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卓有成效地开展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在强化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浙江省交通厅商省审计厅同意,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正确定位跟踪审计职能,做到监督与咨询服务并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跟踪审计的职能(价款审核、监督与评价、咨询与建议),正确处理职能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跟踪审计的作用。既要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确保工程造价审核质量,又要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注重跟踪审计的咨询服务作用。要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抓住跟踪审计重点,规范工程计量支付跟踪程序。要牢牢把握项目建设过程的关键点,对重要环节、重大活动及时跟进,尽早介入,变全天候的跟踪为“关键环节”的跟踪,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和实地调查,提高跟踪审计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审计结果失真;要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要优先服务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实行计量支付后审、下期调整支付制度,确保施工合同执行和正常工程进度。
三是完善审计沟通、核对机制,合理确定审计付费标准。要建立健全社会审计机构与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之间的沟通机制、协商机制,妥善处理各方关系,自觉营造和谐一致、良性互动的审计环境。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履行必要的核对、签字手续,做到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妥善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效防范审计法律纠纷。要认真执行跟踪审计收费标准,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并合理确定审计收费,不提倡低价竞争。对核减额未超过5%部分,不得计提审计核减取费。
四是明确工程尾款比例。为确保工程计量及时、合理支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等有关规定,今后交通建设项目原则上在终期计量支付结束、工程变更已基本审批的情况下,保留10%左右的工程尾款(含5%工程缺陷期质量保证金),以备支付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批认定工作拖延、滞后,或致使审计核减调整工程款不能收回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主送: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抄送:高副部长,交通运输部审计办公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社团党总支,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校对: 高 倩 共印220份 2008年9月8日印发
交 通 审 计 资讯
2008年第8期(总第8期)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签 发:蔡传炳
浙江省交通厅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
自2005年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以来,浙江交通系统在审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卓有成效地开展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在强化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浙江省交通厅商省审计厅同意,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正确定位跟踪审计职能,做到监督与咨询服务并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跟踪审计的职能(价款审核、监督与评价、咨询与建议),正确处理职能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跟踪审计的作用。既要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确保工程造价审核质量,又要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注重跟踪审计的咨询服务作用。要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抓住跟踪审计重点,规范工程计量支付跟踪程序。要牢牢把握项目建设过程的关键点,对重要环节、重大活动及时跟进,尽早介入,变全天候的跟踪为“关键环节”的跟踪,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和实地调查,提高跟踪审计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审计结果失真;要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要优先服务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实行计量支付后审、下期调整支付制度,确保施工合同执行和正常工程进度。
三是完善审计沟通、核对机制,合理确定审计付费标准。要建立健全社会审计机构与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之间的沟通机制、协商机制,妥善处理各方关系,自觉营造和谐一致、良性互动的审计环境。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履行必要的核对、签字手续,做到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妥善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效防范审计法律纠纷。要认真执行跟踪审计收费标准,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并合理确定审计收费,不提倡低价竞争。对核减额未超过5%部分,不得计提审计核减取费。
四是明确工程尾款比例。为确保工程计量及时、合理支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等有关规定,今后交通建设项目原则上在终期计量支付结束、工程变更已基本审批的情况下,保留10%左右的工程尾款(含5%工程缺陷期质量保证金),以备支付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批认定工作拖延、滞后,或致使审计核减调整工程款不能收回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主送: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抄送:高副部长,交通运输部审计办公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社团党总支,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校对: 高 倩 共印220份 2008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