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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在京单位调入干部的规定
    人劳编调字[1996]433号      2008年02月15日
 
人劳编调字[1996]433号

关于印发《交通部在京单位调入干部的规定》的通知

部属在京各单位:
  现将《交通部在京单位调入干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人事劳动司1991年7月31日印发的《部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的规定》(人劳编调字[1991]7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主题词:干部 调动 规定 通知

 


交通部在京单位调入干部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部属在京单位调入干部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部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应遵循先京内、后京外的原则。从京外调入人员,采取政策条件和指标限额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控制。
  超编或满编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从本单位外调入干部。
  第三条 在京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严肃地做好干部的调入工作。

 

第二章 调入干部的条件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
  二、从京外地区调入的干部,须确属工作急需并在北京地区难以补充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或处级领导干部,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或拟任司(局)级的领导干部,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五条 解决夫妻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在京,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的父母均不在京的),分居时间5年以上或年满30周岁,属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在京干部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党政职务的,可放宽到分居时间3年以上或年满28周岁。
  二、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有一方的父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三、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分居时间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周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京的。
  四。、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分居时间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周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工作需要不宜调出京的。
  五、在京干部具有博士学位或系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可不受分居时间、职务、年龄等的限制,不需要进京户口指标。
  六、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在北京与其他大城市(津、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进行干部对调。
  通过干部对调解决夫妻分居,可不胺分居时间、职务、年龄等的限制,不需要进京户口指标,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出京和进京人员均为国家干部;
  2、 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 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所属在京单位工作;
  4、 出京干部的配偶和进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
  5、 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
  6、 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
  第六条 照顾干部家庭困难从京外调入人员
  在京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京内地区无子女,要求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子女或其配偶应有一方为干部),可从京外地区调入一名未婚子女;无未婚子女的,可调随迁人口少的已婚子女。被调子女年龄大的,可调其下一代(系干部)。
  凡有子女原系北京市常住人口,现在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学习,或在军队工作;或有子女在京内单位工作,现出国考察、进修和自费留学的,一律不再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
  照顾干部家庭困难从京外调入人员,不需要进京户口指标。
  第七条 离休干部回京安置
  原在京外部直属单位工作,现已批准离休的干部,本人只身在京外,其配偶和人事部子女均系北京市常住户口,京内有单位接收管理的,可来京安置。
  离休干部回京安置,不需要进京户口指标。

 

第三章  调入干部的审批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在京单位从北京地区调入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由单位自行审批;属于部管理的干部,由部审批。
  第九条 从京外调入拟任司(局)级领导的干部,由部审核,报中央组织部审批;调入其他干部,由部人事劳动司审核,报人事部审批。
  第十条 从京外调入人员,调入单位应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书面报告。
  一、 因工作需要调入干部的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从京外调入干部的理由和调京工作安排意见,并附《因工作需要拟调干部登记表》(附表一)干部考核材料和所任职务的聘任或任命书(影印件)、学历证明(影印件)、原单位(地区)有权批准其调出的干部(人事)部门的同意调出函、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函、调入干部和配偶的身份证(影印件)、随迁人员的证明材料等。
  二、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夫妻分居的基本情况和京内职工必须留京工作的理由,并附《解决夫妻分局拟调干部登记表》(附表二)(京外一方系工人,还应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京内人员的考核材料及所在职务的聘任或任命书(影印件)、拟调入人员原单位(地区)有权批准其调出的干部(人事)部门的同意调出函、拟调入单位的同意接收函、结婚证书(影印件)、双方身份证(影印件)、随迁人员的证明材料等。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有一方的父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还须附在京父母在京常住户口卡(影印件)
  在京干部具有博士学位或系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还须附博士学位证书(影印件)或国家级奖励证书(影印件)。
  京内一方为工人,京外方系干部,还须附京内一方父母在京常住户口卡(影印件)和有关家庭困难的证明。
  京内一方为干部,京外方系工人,还须附京内一方的常住户口卡(影印件)。
  三、照顾干部家庭困难从京外调入人员的报告,应详细说明被照顾干部家庭的困难情况和从京外调入子女的充分理由,并附《因照顾困难拟调干部登记表》(附表三)、被照顾干部的常住户口卡(影印件)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关于其在京内无子女(包括已婚子女的配偶)的证明、拟调入人员原单位(地区)有权批准其调出的干部(人事)部门的同意调出函和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函、拟调入单位的编制和人员情况、拟调人员和配偶身份请(影印件)、随迁人员的证明材料等。
  四、离休干部回京安置的报告,应详细说明离休干部回京安置的理由,并附《离休干部拟在京安置登记表》(附表四)、批准干部离休的通知书(影印件)、在京配偶及子女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常住户口卡片(影印件)和京内同意接收管理单位的函。
  第十一条 关于随调(迁)人员和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和照顾干部家庭困难从京外调入人员,其配偶可以随调(迁),配偶的工作由调入单位负责解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京外调入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子女系国家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不予随迁。
  三、随迁子女系中、小学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证明;系待业青年,其年龄可放宽至20周岁,须提供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行业证明。
  随迁子女超过1名时,须提供县以上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生育的证明。
  随迁子女的户口属于随父亲迁移的,应做专门说明,并附有关材料。
  四、因工作需要或解决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本人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由本人赡养并长期在一起生活的,父母也可随迁,但须附随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随迁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京外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或本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其户口的迁出、迁入和其它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或未事先说明,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调动手续或未报到的,原批文作废。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问题
  一、调入(随调)人员系“以工代干”被转干或吸收录用干部,应附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其转干或吸收录用干部的审批表(影印件)。
  二、调入人员系集体所有制职工,只能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三、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须将其户口迁入同一地区,再办理进京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进京户口指标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京外调入人员所需要的进京户口指标,主要是:
  一、 人事部下达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的“京外调干指标”。
  二、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或解决职工夫妻分居,调出北京地区干部的“调出北京干部户口指标”。
  第十五条 部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人员所需要的“从京外调干指标”,由部统一申报,并集中使用。
  第十六条 在京单位办理现职干部调出北京的调动手续时,应先办理其户口迁出手续,并保留其户口迁移证(影印件)后,再办理其他调动手续。其户口迁移证(影印件)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部每年根据指标情况和在京单位的实际需要,向各单位下达从京外调入人员所需要的进京户口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部机关及机关直属单位调入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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