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我部制定了《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人社部发[2009]121号),原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交人劳发[1996]976号)停止执行。新的评审办法将在今年的评审中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