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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
2005年11月04日
1985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劳人险[1985]15号)规定:
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79]劳总险字29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公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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