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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
港澳事务
多边合作
双边与区域合作
  机构职能  

  1.承担部外事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拟订行业对外交往和处理多边、双边事务的原则。
  2.承担多边条约、协定及双边合作文件的有关工作;指导双边协定的有关工作;承办对港澳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
  3.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4.承担公路、水路政府间国际组织事务和双边、区域合作机制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事务;承担国家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5.承担部领导出访、外国重要团组来访和大型外事活动组织工作;承担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审批、审核和报批工作。
  6.拟订部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编制部外事经费预决算,审批、审核外事有关经费并监督实施。
  7.承担部及部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及外国来华人员的审批、审核及报批工作;协调处理公路、水路涉外事件的有关工作。
  8.指导我驻外使(领)馆海事处的业务工作;承担外派国际职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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