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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59号      2010年01月12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5届会议于20061013以第MEPC. 156(55)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第16(2)(f)(i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11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1.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56(55)号决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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