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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公路发[2008]33号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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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和全国公路建设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部将开展2008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的组织 督查工作以全面督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综合督查、招投标专项督查、省际互查、各地自查的方式开展。部公路司负责全面督查工作,并会同部监察局组织招投标专项督查;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省际互查由部分别委托青海、内蒙、四川、新疆等4省(区)交通厅,对云南、福建、湖北、重庆等4省(市)进行督查;各地自查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情况,包括: 1.公路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3.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情况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二)从业单位依法建设和履约情况,包括: 1.从业单位执行公路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项目法人组织情况及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水平、履行合同情况。 3.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履约情况。 (三)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 1.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工程现场生产安全情况。 3.合理工期执行情况。 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落实情况。 5.贯彻廉政建设规定情况。 6.专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 (四)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投标程序、清标工作、评标工作、举报投诉的处理等情况。 三、督查项目选择 每个被督查省(区、市)督查的项目不少于2个,具体项目由督查组随机选取,并应包括1个地方项目或社会投资项目。 四、督查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5-10月份开展督查工作,11-12月份进行督查工作总结。各督查组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督查工作要求。 1.督查组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二周内提交督查报告。 2.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督查回访制度。 3.由部组织的督查,将统一选取部分工程实体质量技术指标进行现场检测,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在全国集中通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自查,督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好今年的督查工作,并通过督查,查找问题,完善制度,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公路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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