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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1.拟订航运、海事和港口公安保卫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指导交通公安预防、打击违法犯罪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和涉外案件侦办。
  3.指导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和运输船舶治安保卫工作。
  4.指导港航消防监督管理、交通公安法制和监所管理工作。
  5.指导交通公安警卫工作;部署、执行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乘坐专船或班船的警卫工作。
  6.承担部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指导行业和在京直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承担航运、海事、港口公安队伍建设、警务督察和有关管理、教育训练工作。
  8.承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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