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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第4批)公示
道路运输司        20111231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及《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技术审查、拟发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第4批)》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详细信息请访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http://lwlk.mot.gov.cn/)。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3754)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3309)反映。

    附件: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第4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第4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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