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1号,附后)的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一)部属单位和部管社团直接管理的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编报格式
企业国有资产报表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和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尚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参照编制说明中所附各类科目新旧准则对照表转换后填报。境外企业应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等进行调整后填报。
三、填报基础
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编制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新增企业应提供部批准设立该企业的相关文件。
四、报送要求
各单位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企业国有资产汇总报表、编报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及相应电子数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部财务司。
附件:《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