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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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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财发﹝2002﹞67号 2008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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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并制订了一系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及财政部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各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资产评估项目有关材料报部初审。符合要求的,由部转报财政部核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除上述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制。部属一级单位除转让股权投资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备案外,其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均由部转报财政部备案;部属一级单位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部备案。 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或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待有关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 五、有关核准、备案的具体程序及需报送的文件材料详见附件二、三。 六、巳按原规定报部进行立项或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项目,凡截至2001年12月31日尚未得到批复的,请各有关单位按此次转发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部财务司联系。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 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2001年第14号令) 六、《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2001年第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评估 管理 通知
抄 送:部办公厅、体改法规司、审计办公室、机关服务管理局,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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