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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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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财字〔2007〕215号 2007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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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为切实做好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属一级单位的资产核实审批权限,仍按照部《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07〕9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财字〔2007〕182号)执行。部属一级单位在对所属单位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审核时,如有不同审核意见的,应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中重点予以反映。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属单位所办企业的负债项目损益核实审批权限、资产损益事项的账务处理、损益证据的审核要求等,比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体词:转发 资产 核实 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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