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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010年01月05日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
    三部门于2008年1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通知》明确,这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通知》强调,有关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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