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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6]741号      2006年12月31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申请核准上海港有关码头靠泊能力的请示》(沪港规[2006]377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港外高桥港区一期至五期码头,宝钢一、二期主原料码头,宝钢三期主副原料码头,宝钢综合码头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四、你局和上海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码头 靠泊 能力 批复
抄送:上海海事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部海事局。

  1. 附件: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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