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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部水运司 2009年04月14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部研究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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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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