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审议通过《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2007年03月14日
 

    3月12日,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主持召开了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它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内河航道建设。

    据交通部水运司负责人介绍,为适应航道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航道建设管理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保证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促进政府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在认真总结以往航道建设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新要求和航道建设发展现状、特点和新情况,交通部编写了《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设计管理、实施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和廉政建设及附则共7章62条。
   
    《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国际、国境、国界河流上的航道及其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除涉及国家政府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外等建设活动都纳入其适用范围。并将地方立项的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统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李盛霖部长指出,要进一步做好《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工作,促进航道建设管理,推进《航道法》的出台。

    又讯  此次部务会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交通部国内公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布局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部领导翁孟勇、冯正霖、黄先耀、杨利民以及部总工、各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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