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0届会议于2005年5月20日以MSC.194(8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送: 外交部条法司、国际司,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航海学会,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中国船级社,驻英使馆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