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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2004年5月20日)、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9日)分别以MSC.154(78)号、MSC.171(7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两项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两项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54(78))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17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 送:外交部国际司、条法司,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驻英使馆海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