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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是什么?
          2006年11月08日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第1至第5种情形,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以下第6种情形,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
  1.两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5种情形,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公安交管部门在5月1日之前,对第6种情形的车辆,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并责令其自行纠正超载行为。
  5月1日之后,对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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