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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港口集装箱发展大事记
SRC-842          2007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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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10月1日,交通部制定并颁发了我国第一个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规定,走出了我国港口集装箱码头的收费办法接轨国际市场的第一步。

    ——1987年4月,南京港务局与美国英雪纳公司合资,建立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集装箱码头公司。从此,陆续有世界著名码头经营人投资我国沿海集装箱码头建设,我国港口呈现投资多元化和经营多元化,公开、竞争的港口集装箱运输市场逐步发展。

    ——1991年4月1日,交通部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进行重大改革,将过去外轮、外贸国轮和内贸三种不同付费标准改为“三合一”的统一标准价格。同时,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也由原外轮和国轮两个标准改为一个标准,形成了统一的集装箱费收标准,促进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的发展。

    ——2001年11月,国家《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及2002年1月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指导港口体制改革。尤其是200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实施,更加明确了港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进一步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港口的积极性。

    ——2003 年12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海关总署,同意建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港联动”试点。2004年8月16日,国家在上海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区港联动”试点范围,同意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深圳、天津等地与其临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2005年10月以来,国家先后在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和海南洋浦设立了四个保税港区。“区港联动”和“保税港区”政策的实施,为我国港口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搭建了新的平台。

    ——2004年1月1日,《港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保障了港口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之后,《港口收费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章陆续出台,基本建立起较完善的港口法律体系,使港口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港口政企分开、新管理机构和新机制的创建、港口经营秩序的规范、港口配套改革以及港口企业改制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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