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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在地震灾区交通管制路段凭“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通行的公告
四川省交通厅  200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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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关于在地震灾区交通管制路段凭

“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通行的

公   告

 

  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公路造成毁灭性破坏,致使公路通行能力极为有限,目前仍对部份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为适应灾区重建车辆通行需要,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由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厅联合制发“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原由四川省交通厅制发的“应急交通证”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地震灾区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除军警车、救护车、道路施工专用机具、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用小车外,其他车辆凭“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通行。

  二、“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从7月10日起开始使用,原持有“应急交通证”,确需再进入灾区的车辆,可持“应急交通”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

  三、“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只作为地震灾区交通管制道路通行的标志,不作为免交公路通行费的凭证。

  四、换领“地震灾区车辆通行证”地点:成都市太升南路155号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  8楼  应急交通指挥部

    联系电话:86624836,86625122。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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