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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今年9月起实施
SRC-2228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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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73条,分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船员条例》首次对船员管理的各方面内容进行了系统规范,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整体素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目前拥有150万名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名、海船船员50万名。《船员法》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各自的《船员法》。在《船员条例》制定之前,我国内地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船员方面的规定仅散见于相关法律规范中。
    根据《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船员是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许多国家采取了很多保护船员的措施,规定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鼓励公民从事船员职业。《船员条例》借鉴了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对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享有的权益加以保护,比如用人单位应为船员办理有关保险,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应符合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向船员及时足额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报酬,船员有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等。
    此外,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最终执行者,负有很大责任。《海员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了对船员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止或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利于保护水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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