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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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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现场会精神,指导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顺利实施,确保示范工程取得实效,根据部《关于确定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单位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147号)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中央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下简称“少边穷”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适合“少边穷”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筹资、建设、管养和运营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推动“少边穷”地区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示范工程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村公路特点,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实施步骤和建设重点,科学、有序推进示范工程的实施。

(二)先通后畅,逐步改善。各示范工程单位要准确把握农村公路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遵循先通后畅、逐步改善的原则,合理选择等级标准、路线方案、技术指标和路面结构形式。山区和水网地区,要完善桥涵、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具备配套能力的地区,通村公路可一步建成沥青(水泥)路面或其他结构形式的硬化路面。

(三)统筹考虑,建养并重。各示范工程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统筹考虑、建养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渡口改造及渡改桥工程、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建设。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推动管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正常化轨道。

(四)勇于探索,总结经验。各示范工程单位在抓好农村公路工作的同时,要通过理念、科技、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从政策扶持、建设标准、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管养改革、农村客运、资金监管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全面总结示范经验,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作用。

三、示范目标和内容

要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实现两个目标:一是确保完成本地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二是探索总结出推动“少边穷”地区农村公路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各示范工程单位确定的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要与部省“共建意见”确定的“十一五”建设目标相一致,建设任务要控制在“十一五”建设目标确定的建设范围内。

各示范工程单位要在近几年农村公路发展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发展特点,确定重点示范的内容。示范内容不在多,而在有特点、有效果、可推广。具体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选择示范内容:

一是探索“少边穷”地区多渠道筹集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有效方式;二是探索适合“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路面结构形式等;三是探索适合“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制落实途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管模式等;四是探索建立适合“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与机制及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超载的有效措施;五是探索适合“少边穷”地区的乡镇客运站点建设管理模式,农村客运组织方式等。

四、示范时限和任务

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从2008年6月开始,至2011年3月结束。其中,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为准备阶段,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为实施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准备阶段:各示范工程单位组建领导机构,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做好示范工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实施阶段:按照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实施方案,组织示范工程的具体实施。

验收总结阶段: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验收和系统总结。部将会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示范工程进行验收,对示范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要确定一位厅领导定点联系示范工程单位,建立示范工程实施的指导协调机构。各示范工程单位要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示范工程建设,并确定具体的实施部门。各示范工程单位要科学安排今、明两年的建设任务,将建设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县(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推动示范工程的有序开展。

(二)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为顺利推进示范工程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解决示范工程地区配套资金落实难的问题,示范工程的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由省、市财政解决,不要求县级以下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要求农民群众集资捐钱。今、明两年,部对示范工程单位通村公路建设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是:中部地区示范工程单位建制村通油(水泥)路由10万元/公里提高到15万元/公里,西部地区示范工程单位建制村通公路由10万元/公里提高到20万元/公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部补助资金足额到位,不得随意降低补助标准。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为推进示范工程的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示范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一般每季度对示范工程开展一次督查,及时了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部也将通过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支持、专业培训等方式,加大对示范工程单位的支持力度。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为便于部及时、准确掌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各示范工程单位要按附表要求,每季度向部报送一次示范工程进展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示范工程工作总结。

(五)加强经验交流与推广。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示范工程单位要注意及时归纳总结示范工程实施的有关经验和做法,通过部农村公路网站或农村公路简讯等形式,加大示范经验的交流推广力度。部将通过组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交流推广示范成果,促进示范成果发挥更大的作用。

请各示范工程单位按本实施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区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部公路局。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表

 

 

                                                                                                                                                      二○○九年七月二日

 


文档附件:附件: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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