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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浙江省交通厅出台《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9]8号),标志着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正式启动。长期以来,由于目前交通行业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之有效的监理人员从业行为监管体系,导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缺乏管理手段:一是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有效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尤其是外聘监理人员毁约率高,想走就走,监理人员的无序流动状况较为严重;二是监理人员的身份、业绩等基本信息难以确认,持假证、假经历应聘上岗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缺乏动态监管,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较为普遍,不良监理行为时有发生,且难以追究。同时,交通行政执法遭遇瓶颈。交通主管部门一旦对监理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将极大地影响整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得行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针对上述问题,浙江省交通厅以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基础,从抓监理人员的行为管理着手,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项调研,制定了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包括监理岗位管理、执业行为管理、执业信息管理和业绩管理,共六章三十三条。根据规定,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发布,向社会公开。该规定通过信息平台对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可控的动态管理,为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监理人员行为参考,在加强对监理人员不良行为处罚的同时,要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监理人员要予以表扬、表彰或奖励,积极引导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充分体现了对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科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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