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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出台
《中国交通报》        20091208
 

涵盖经营行政许可等十方面内容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出台

 

  12月1日,吉林省组织开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全省发放宣传单1.2万余份,使这一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新法规深入人心。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吉林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专门法规,已经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吉林省运管局局长闫长文介绍,该条例从建立有序市场出发,确定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确立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的基本原则;从维护消费者、经营者权益出发,确定了保护城市公共客运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的发展方向、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经营行政许可制度和有期限经营制度等十方面的内容。
  为了避免成都“6•5”类似事件在吉林省发生,《条例》还规定了保障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乘车;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辆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经营者维修检测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乘客需要去偏僻地区或者出市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乘客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对方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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