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材料招标不得指定产地
    《中国交通报》      2007年11月01日
 

    近日,交通部发出通知,严禁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指定材料产地。交通部表示在公路建设市场督察中将重点检查货物招标活动,一经发现设定货物产地等非法排斥投标人的行为,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据悉,近期个别地方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出现指定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排斥国产沥青生产商的现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交通部有关人士表示,沥青等公路建设主要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货物招标时对沥青等主要材料的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不得指定产地、专利技术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竞争性。

    交通部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请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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