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规定》的主要意义
          2007年12月04日
 

  一是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制度,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各异,存在招标工作不规范、附加不合理中标条件等问题,无法保证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规定的出台,必将规范、有序地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进入公路建设领域,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


  二是有利于吸引有实力的投资人进入公路建设领域,加快公路的发展,提高公路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廉政建设,防止公路基础设施招商引资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双方谈判方式的招商引资工作,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使得谈判结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给腐败行为留下空间。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


  四是示范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领域,符合国家的政策。公路建设领域在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可以说是走在了前列,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公路领域的投资人招标活动,而且也将对其他领域基础设施选择社会投资人的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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