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出台的主要原因
          2007年12月04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社会资金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公路投融资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加快公路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要有效利用社会资金、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行为,就要建立完善的投资人招标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政策指导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在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项目方面,各地做法各异,有招商洽谈的方式,也有招标的方式。采用招商洽谈方式的,存在选择投资人的渠道比较窄,透明度低,公平、公正性难以实现的问题。采用招标方式的,在招标项目的范围、招投标主体、评标方式、招标程序等方面,存在工作不规范、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问题,使得招标结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保证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因此,迫切需要制订出台《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路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国家虽然在法理上提出社会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的要求,但是对于如何招标缺少详细、规范、易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二是实际工作的需要。目前社会投资方式已经成为公路建设投资的重要补充,许多地区如四川、河南、浙江、广东等都已经开展了投资人招标工作,但对于如何开展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均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也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这些都需要以部门规章形式加以肯定和规范。因此,制订《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该规定的制订工作历时2年多的时间,经过了大量调查研究,召开了多次专家讨论会,广泛征求和听取了社会各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建公司、咨询公司等的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制订。可以说,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公路交通行业盼望已久的,也凝聚了行业的智慧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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